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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有效控制和及时妥善处置本区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决策科学、保障有力、区域为主、社会救援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全区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河南省和洛阳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3  区情与易发突发公共事件种类

(1)自然灾害。我区地处洛河以南,大风、冰雹、洪涝等气象灾害较易发生,龙门西山森林公园若遇降水偏少年,且气温攀升,空气湿度小、干燥,刮风天气增多,也易发生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2)事故灾难。我区是全市的政治中心、体育中心,区内道路纵横交错,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建筑安全、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诱发因素较多。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区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白马寺、关林等国家级景区均在我区,旅游季节人员流动性大,各类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几率偏高,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较大。部分镇(办事处)口蹄疫、狂犬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随着我区发展的加快和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加,就业再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以及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等都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城乡结合部区域较多,重大刑事案件发案率较高,地上地下文物有被盗的可能性,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任务繁重。

1.4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2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乃至省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5  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适用范围

1.5.1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境外周边县(市)、区,对本区可能造成直接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5.2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编制、修订相应应急预案的依据。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和镇(办事处)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1.5.3  恐怖袭击、危害国家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果断处理。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6.2  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6.3  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使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充分发挥作用。

1.6.4  应急联动。充分发挥应急联动机制作用,在全区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和长效机制。对可能引发的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明确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驻区部队和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并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1.6.5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处置。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作为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另由1—2名区政府党组成员担任副主任,区政法委、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信访局、区科技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环城电业分局、区人武部、洛龙公安分局、古城公安分局、安乐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及宣传等有关单位为区应急委成员单位。

2.1.2  区应急委职责

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统一领导区各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3  区应急委领导职责

区应急委主任领导区应急委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主持区应急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工作;区应急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区应急办设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兼任。其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与镇(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区应急委主要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及时将区应急委、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传达至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承担区应急委分派的其他工作。区应急办日常工作事务由区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承担。

2.3  区应急委设立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区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对全区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2.4  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作为全区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报警、接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消防大队以及相关公安分局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处置;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假日旅游协调和应急事件的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区政法委、区信访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区安委会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各牵头单位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区应急委可委托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5  镇(办事处)要建立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2.6  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专业救护组织、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处理、共享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收集系统

3.1.1  区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各镇(办事处)及其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监测和收集质量。

3.1.2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镇(办事处)应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系统。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可能影响的区域。

(2)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天然水源、人工水源和重要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辖区内重点文物保护区(点)及其分布;历年和实时的气象信息和水文资料;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各类专业技术力量分布及构成;高危人群的分布情况;地质地震记录等。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状况、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基本装备和专用特种装备的数量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2  信息共享

3.2.1  区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区应急办为枢纽,以全区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消防、卫生、防汛、森林防火、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洛龙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传输和处理全区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逐步建设与市政府和其他兄弟县区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全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和信息的共享。

3.2.2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镇(办事处)要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监测、收集和使用单位应当保密。

3.2.3  区人民政府组织制作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和应急参与部门通信录,确保在应急传输网络出现瘫痪时,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渠道畅通。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责任主体

区、镇(办事处)及其部门和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通过110、119、120、122等常用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报告给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接警部门应立即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界定的分级标准之规定,情况核实准确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至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事态特别严重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3.4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信息处理

3.4.1  区应急办负责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镇(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类别、性质及严重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委提出处置建议。

3.4.2  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镇(办事处)获悉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委。

3.4.3  发生涉及或影响到本区以外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办报经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同意后,通报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4  预警

4.1  预警

4.1.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可划分为特别严重(1级)、严重(11级)、较重(111级)和一般(1V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能部门和镇(办事处)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和预警的方式方法,依据本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区各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4.1.2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4.2.1  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区人民政府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较重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级别研判。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区或事发地公布、发布预警公告。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由区、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必要时进行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4.2.2  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3  预警公告发布途径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建设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4.3  预防措施

区政府对达到特别严重、严重、较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指挥协调镇(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2)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3)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4)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和其他县区人民政府、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反应

5.1.1  镇(办事处)应急反应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区人民政府直至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

5.1.2  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区应急办、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必要时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及其他区领导。区应急委综合区应急办、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

(2)责成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察。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区长亲临一线指挥。

(6)批准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

(7)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区委报告,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区应急办及时将区应急委决定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为区市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5.2  分级处置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启动区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在市区的,必要时同时启动区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较大级别突发事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重、特大级别突发事件,报请市政府立即启动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先期处置由市政府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5.3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同级应急办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区、镇(办事处)应急办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相关专项指挥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或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区、镇(办事处)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配相关应急资源。事发地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方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多级联动。

(4)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作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6)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4  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5.4.1  先期处置

(1)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2)区人民政府有关专项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参与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专项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汇总后报区应急委。

5.4.2  预案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对接报情报信息迅速作出研判,启动本预案或专项预案,预案启动后,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3  成立现场指挥部

区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或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交通管制组、治安警戒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社会动员组、物资和经费保障组、应急通讯组、生活保障组、新闻报道组、涉外组、专家技术组等。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区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采取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态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重要情况向区应急委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迅速控制事态,作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作好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出观“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应急办应立即将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向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区、镇(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5.4.4  现场处置

(1)综合协调: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卫生、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监控事件有关责任人。

(6)人员疏散和安置: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驱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由区、镇(办事处)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由区发改委、财政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由区应急办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生活保障:区、镇(办事处)负责应急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

(11)善后处理:区、镇(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负责,妥善作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12)新闻报道:由区委宣传部或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向公众作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5.5  扩大应急

(1)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委采取扩大应急措施。

(2)扩大应急措施采取后,由区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3)当事态特别严重,区内已经难以控制,需市人民政府及周边县(区)提供援助的,由区应急委决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

5.6  应急结束

(1)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区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经区应急委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自动解散,镇(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继续完成善后工作。

(3)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指定镇(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2周内向区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人员安置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社会后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或监控。

6.1.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事发地镇(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6.1.3  补偿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要及时归还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应急处置工作征用的劳务人员,参照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给予适当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6.1.4  恢复重建

区人民政府、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  救助

6.2.1  政府救助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民政、农业农村、水利、安监、卫生、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部门和镇(办事处)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实施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6.2.2  法律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6.2.3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监督。同时,审计部门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4  社会心理救助

由卫生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咨询专家库,必要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

6.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6.4 调查和总结

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镇(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防范和改进措施等。区应急委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为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应强化以事发地公安、医疗卫生等为主体的先期处置,区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为后续处置,军队、武警、民兵为增援,志愿者团体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7.1.2  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能组建相关专业或业余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治安、反恐、防暴队伍;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建训练消防、防化队伍;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训练森林火灾抢险队伍;区水利局负责组建训练防汛抗灾应急抢险队伍;区住建局负责组建训练建筑抢险队伍和运输抢险队伍;区卫健委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及防疫队伍;区环城电业分局负责组建训练电力抢险抢修队伍;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建训练国家重点文物应急保护队伍;区环保局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队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建训练特种设备抢险、抢修队伍;区科技局负责组建训练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网通公司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队伍;大中型企业根据区人民政府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组建训练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乡村、街道、社区负责组建志愿者队伍。

7.1.3  各应急救援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区应急办报告应急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任务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7.1.4 区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配置、完善相应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7.2  城市生命线保障

由区应急委协调市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市电业局等单位,确保应急状态下居民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

7.3  紧急避险场所保障

区发改委、国土资源管理局、住建局、人防办、科技局应加强紧急避险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要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及改造相结合,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4  通讯保障

7.4.1  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网通公司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7.4.2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科技和信息部门构建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处理信息和决策急需的相关信息传输到市应急指挥机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

7.5  交通运输保障

7.5.1  区住建局负责道路畅通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区交通运输局在客运站场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交通管制。

7.5.2  区住建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运输安全通畅。

7.6  医疗卫生保障

7.6.1  区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7.6.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抢救、专科医救的不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7.6.3  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7  治安保障

7.7.1  区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区公安部门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7.7.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权组织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8  物资保障

7.8.1  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区发改委、工信局、民政、粮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须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7.8.2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与其他地市物资调剂渠道,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7.8.3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9  基本生活与应急经费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镇(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加强应急所需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7.10  保障数据库建设

7.10.1  区水利局、住建局、卫健委、消防大队、环城电业分局等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应急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功能、性能和状态。

7.10.2  建立数据库的部门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区应急办。

7.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工作方案。镇(办事处)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12  其他保障

区科技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处置应急工作的科技水平。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共宣传教育

8.1.1  镇(办事处)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采取会议动员、媒体宣传、组织培训、开展演练等形式,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的特征、公民应对的原则、政府的应对机构及处置措施等内容,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实施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任务的部门,应结合本行业的特点,认真做好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

8.1.2  镇(办事处)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全社会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

8.1.3  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的宣传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应急防范意识。同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平息各种谣传;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政府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和有关的应对措施。

8.1.4  教育部门应组织制定学校防灾、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素质教育体系,增加应急教育内容,开展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8.2  培训

8.2.1  组织、人事部门应把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培训纳入公务员的培训计划,加强对公务员的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反应、应急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公务员、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应急意识和紧急处置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8.2.2  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干部职工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安全知识的培训。利用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等培训阵地,采取就业培训、岗前培训、轮训等形式,结合法律、法规对岗位技能的要求,强化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和应急意识的培训。

8.2.3  有实施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任务的部门,应做好专项预案第一责任人和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明确岗位职责,熟练掌握预案的内容。

8.2.4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有关人员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8.3  演习

8.3.1  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建立健全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3.2  演习分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定期演习在本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举行;不定期演习由区应急委决定。

8.3.3  演习的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区应急委可以根据需要决定举行单项或多项内容的演习。

9  附则

9.1  《洛龙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区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9.2  总体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办、应及时组织力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9.3  区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9.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

(一)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

本区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

3.洪水造成重要铁路、国道、高速公路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较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局部受淹;

3.洪水造成地方铁路、地方公路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多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一般水旱灾害:

一般水旱灾害是指辖区内小部分区域受灾,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灾害。

(二)气象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

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城市区、县城和3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

暴雨、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道路结冰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

暴雨、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道路结冰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

暴雨、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道路结冰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和没有人员伤亡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大地震灾害:

在本区发生的6.5级以上地震或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本城区和各镇(办事处)人口密集城镇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

2.本区其它地区发生5.5级以上地震;

3.本区周边邻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我区造成实际破环的地震;

4.区内外地震震级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本区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本区和各镇(办事处)人口密集城镇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2.本区其他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

3.本区周边邻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并对我区造成实际破环的地震;

4.区内外地震震级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本区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级别以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重大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较大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一般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五)农业生物灾害

特大农业生物灾害:

成灾面积在6万亩以上,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如蝗虫、粘虫、小麦条锈病等;或新传入对我区农业生产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世界性检疫对象,如美国白蛾、加拿大一枝黄花等有害生物灾害。

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包括:

1.成灾面积在3万亩以上6万亩以下,发生程度在4级以上,并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如蝗虫、粘虫、小麦条锈病、棉铃虫、甜菜夜蛾、稻飞虱、豆天蛾等;

2.新传入我区的暴发性有害生物传播流行,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如苹果绵蚜、美洲斑潜蝇、小麦全蚀病等;3.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环性的生物灾害。

较大农业生物灾害包括:

1.成灾面积在3万亩以下,发生程度在3级以上,并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如蝗虫、粘虫、小麦条锈病、棉铃虫、甜菜夜蛾、稻飞虱、豆天蛾等;

2.新传入我区的暴发性有害生物传播流行,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3.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较大威胁,具有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环性的生物灾害。

 (六)林业生物灾害

特大林业生物灾害:

跨县(市、区)集中连片发生面积达1万公顷以上,或不防治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以上的;新发现传入我区的世界性检疫有害生物如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

重大林业生物灾害:

跨镇(办事处)集中连片发生面积达6000公顷以上1万公顷以下,或不防治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新发现传入我区的世界性检疫有害生物,可能对农业农村业生产造成重大威胁,经专家组评估建议采取应急措施的。

较大林业生物灾害:

跨镇(办事处)集中连片发生面积达800公顷以上6000公顷以下,或不防治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一般林业生物灾害:

局部发生的常发性病虫害发生面积达600公顷以上800公顷以下,或不防治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

 (七)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原始森林和重点防护林区,或者位于与外地市交界地区,危险性重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5.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6.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厅局、军队、武警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原始森林和重点防护林区,或者位于与外地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 连续燃烧24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5.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人民政府及其委局、军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

(一)安全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重点险情;

2.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的事件,因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紧急迫降;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5.因学校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6.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中毒的事故;

7.因矿山、工业和商贸企业等发生火灾(含民事火灾)一次造成10人以上人员伤亡和重大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8.一次火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直接财产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9.未有财产损失,未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但造成大规模人员转移的事故;

10.急需省政府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特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重点险情;

2.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5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部分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4.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事故;  

5.因矿山、工业和商贸企业等发生火灾(含民事火灾)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和较大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6.急需市政府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安全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因地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一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重大面积污染,或者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泄漏事故;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以上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1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重大核事件和核设施事故;

7.核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物质撒、漏、丢失或超剂量照射等重大辐射事故;

8.周边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1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9.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0.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事件;

11.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一次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较大面积污染,或者影响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正常取水的污染事故;

3.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泄漏事故;

5.急需省政府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进口再生原料环保超标较重和进口货物核辐射超标较重事件;

7.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一)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本地区发现当地感染确诊或疑似鼠疫、霍乱、肺炭疽、SARS、人禽流感病例,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2.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并有蔓延趋势;

4.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发生100人以上的不良反应或群体心因性反应,或出现1人以上死亡的事件;

5.发生新的传染病,或天花等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西尼罗病、人克—雅氏病、黄热病等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或脊髓灰质炎等已严格控制的传染病,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人间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进一步蔓延趋势。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本地区发现传入性确诊或疑似鼠疫、霍乱、肺炭疽、SARS、人禽流感病例;

2.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个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1倍以上,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3.发生西尼罗病、人克—雅氏病、黄热病等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脊髓灰质炎等已严格控制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  

4.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不良反应或群体心因性反应;

6.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二代病例;

7.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个县(市、区)波及5个以上村,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2倍以上,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2.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发生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不良反应或群体心因性反应;

3.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发生医源性感染事件,造成10人以上感染,或出现死亡的事件;

5.在学校、托幼机构等人口密集单位发生传染病暴发,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6.我区周边地市发生确诊或疑似鼠疫、霍乱、肺炭疽、SARS、人禽流感病例,可能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乙类、丙类夏传染病:以镇(办事处)为单位,发现近3年从未报告过的传染病病人,单个村(城市街道、居委会)范围内1日内单病报告发病数5例以上;

2.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未出现人间病例; 

4.发生医源性感染暴发事件;

5.我区周边县区发生确诊或疑似鼠疫、霍乱、肺炭疽、SARS、人禽流感病例,可能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二)职业危害事件

特大职业危害事件: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

重大职业危害事件: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较大职业危害事件: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三)食品安全事件

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包括:

1.发生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5个县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2.一次发生50人以上,或者出现1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的事件。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包括:

1.发生在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或者发生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3个县区以上的或者超出本市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

2.一次发生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出现1例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事件;

3.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包括:

1.发生在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或者发生危害较重、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2.一次发生30人以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下食物中毒的事件;

3.其他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

   (四)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植物疫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一类动植物疫情,或者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动植物疫情。

重大动植物疫情包括:

1.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植物疫情,全区在10日内有10个疫情镇(办事处)或者5个以上连片疫情镇(办事处)或者有两个以上疫情县区的;

2.发生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植物检疫对象,并对本区植物安全有重大威胁或破坏的植物疫情;

3.在一个疫点内发病种猪30头以上50头以下或者商品猪150头以上300头以下的;奶牛10头以上30头以下或者肉牛及其他牛50头以上100头以下的;羊300只以上500只以下的;父母代以上代次种禽1000只以上3000只以下或者商品代禽10000只以上30000只以下的;

4.在进境口岸截获到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5.周边地市发生特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区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6.通过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运送的动植物发生大面积死亡且原因不明的事件;

7.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较大动植物疫情包括:

1.发生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植物检疫对象,并对本区植物安全有较大威胁或破坏的植物疫情;

2.在一个疫点内发病种猪30头以下或者商品猪150头以下的;奶牛10头以下或者肉牛及其他牛50头以下的;羊300只以下的;父母代以上代次种禽1000只以下或者商品代禽10000只以下的;

3.在进境口岸截获到的较大动植物疫情;

4.周边地市发生较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区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5.通过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运送的动植物发生较大面积死亡且原因不明的事件;

6.其他威胁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一般动植物疫情:

上述级别以下,但有一定影响和危害性的动植物疫情。

四、公共安全事件

(一)群体性治安事件

特大群体性治安事件包括:

1.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镇(办事处)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2.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或者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运、停工事件;

3.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进京、赴省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4.高校内发生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聚集,或者有可能走出校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

5.参与人数众多,或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6.涉及国外、境外邪教组织和地下反动势力,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包括:

1.金融(含证券、期货)挤兑事件;

2.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3.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度波动造成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

4.其他严重危害经济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较大群体性治安事件包括:

1.冲击、围攻镇(办事处)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2.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或者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运、停工事件;3.参与人数较多,有一定影响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围攻市委、市政府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4.参与人数较多,或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5.涉及国外、境外邪教组织和地下反动势力,或者对民族团结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对经济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一般群体性治安事件:

发生在本区规模较小的群体上访和其他人数不多、影响不大的群体性事件。

    (二)刑事案件

特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毒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2.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为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和投毒案件;

3.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或者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5.在本区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及炸机、霸机、冲机、地面破坏等案件;

6.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的案件;

7.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炸药、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8.有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案件;

9.暴狱事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税、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

2.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3.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4.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5.涉及50人以上的偷渡案件;

6.盗窃、出卖、泄漏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7.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8.大规模盗掘古墓葬或盗窃、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文物,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9.在本区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重大刑事案件;

10.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严重刑事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l.一次造成3人或4人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毒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2.一次造成公共场所1人或2人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为害较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和投毒案件;

3.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较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现金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或者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

5.危害性较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有组织的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案件;

7.案值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逃税、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

8.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较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9.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较大案件;

10.较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11.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偷渡案件;

12.盗窃、出卖、泄漏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较重后果的案件;

13.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4.盗掘古墓葬或盗窃、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文物,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15.盗窃和破坏电力、燃气、供水、供热、输油管道等公共设施,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16.在本区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较大刑事案件;

17.其他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刑事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

发生在本区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其他各类刑事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本区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案件并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2.国外、境外公职人员、军人或安保人员非法入境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本区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案件并造成较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案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重、特大恐怖袭击事件包括:

1.各类后果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劫持人质恐怖事件;

2.各类后果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爆炸恐怖袭击事件;

3.各类后果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  

4.各类后果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的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对的紧急事件。

应急预案: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来做的应急反应工作方案。

总体应急预案:指区、镇(办事处)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综合性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指区、镇(办事处)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其职责分工为应对某类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通常作为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也称为分预案。

应急处置:指对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响应以降低损失、影响的处理措施。  

监测:指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观测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评估预测的过程。

预警:指根据监测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提前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提出相关应急措施建议。

应急状态:指为应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在某个地区或者全市范围内,政府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在一段时间内依据非常态势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采取的有关措施和所呈现的状态。

先期处置:指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应急响应措力乞。

应急联动:指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联合行动,必要时,与军队、武警部队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机制.

扩大应急:指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影响程度、范围有扩大趋势时,未有效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应急委员会等机构或者单位通过采取进一步有力措施、请求支援的方式,以尽快使受影响地域、领域恢复到正常状态的各种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的总称。

紧急状态:指在特定地区或者全市范围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的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常态下的措施难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宣布该特定地域进入的一种临时性严重危机状态。

次生、衍生事件:指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其他事件。

耦合事件: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发生的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突发事件。

后期处置:指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所采取的一系列善后处理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