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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龙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取消2项证明事项的公告

 洛龙应急〔2019〕2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精神,现将洛龙区应急管理局取消的2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2.经营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