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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教育体育局关于洛龙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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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31
来源:区教育体育局
为规范辖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预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申请人至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留名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申请人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留名后,向洛龙区教育体育局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取得“同意开展体育校外培训业务意见书”。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1.《洛龙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备案表》(附件1)。
2.《洛龙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校长(法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3.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教学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消防、疫情、防汛等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4.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洛龙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保人员等。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执行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2)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应专业水平的培训能力,持有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或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体育教师资格证书。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3)聘用在境内的外籍执教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严禁聘用在境外的外籍执教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5.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有效证明材料。
6.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自编教材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填报《洛龙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4)。
7.申请人、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取得营业执照后)。
8.场所、设施符合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并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的,除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协议(或合同)。
9.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总面积、层高,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场所安全出口,标明必备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提供视频监控全覆盖材料。
10.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提交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审批
1.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洛龙区教育体育局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2.审核。由洛龙区教育体育局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填写《洛龙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
3.审批。洛龙区教育体育局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同意设立的,出具《洛龙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同意意见书》。
四、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持洛龙区教育体育局审批同意的《洛龙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同意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五、日常监管
(一)资金监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实行“双重监管”制度,即风险保证金监管和预收费资金监管,资金监管遵照《中共洛阳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的通知》(洛教组秘〔2022〕1号)执行。培训机构在完成法人登记后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在洛龙区教体局的指导下,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由洛龙区教育体育局、银行和培训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且不得低于10万元(两者取高)。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能擅自提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监管,视年检情况适度增加。预收费资金监管遵照《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教监管〔2022〕99 号)执行,实行全额动态监管,由洛龙区教育体育局指导培训机构和托管银行具体实施。
(二)平台录入
洛龙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并督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审核通过后15日内完成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和相关资料填报;对存在拒不进驻平台或平台资料填报不完善、课程不上架等情况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可注销其《洛龙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同意意见书》。
(三)管理机制
洛龙区教育体育局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建立负面清单,推行白名单制度,每季度通过洛龙区官方微信公众号“精彩洛龙”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办学审核同意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每年4月1日前提交一次上一年度组织开展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和年度工作报告,纸质版材料1份和电子版。
洛龙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日常检查。
(四)安全监管
申请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鼓励机构将视频信息存储在第三方平台。
六、设立条件
(一)申请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相应条件。1.申请人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3.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4.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5.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办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审批范围: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体育相关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详细分类参照《中共洛阳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洛教组〔2021〕12号)。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和现存证照齐全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在《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出台前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需在2023年6月31日前重新完成审核登记;逾期不进行审核登记的,视为无证经营。
(三)设立场所: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核,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应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所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所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空间。培训机构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和洛龙区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七、备案办结
申请人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纳入银行和平台监管后,向洛龙区教育体育局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洛龙区教育体育局在监管平台上确认机构核验通过后,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八、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洛阳市洛龙区教育体育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