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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用于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国定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除外。

第二条 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 元。

第三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或监护人认真填写申请表,加强审核,做好认定工作。

第四条 认定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五条 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应按照我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相关要求,通过社会保障卡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或监护人。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第六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相关资助信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