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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 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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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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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办事成本,切实提高公安户籍窗口服务群众质量和效率,省公安厅决定自7月1日起,实行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站式”迁移的含义和适用对象
(一)“一站式”迁移含义。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以下简称“一站式”迁移)是指在办理户口迁移时,户口迁移手续通过网上流转,不再开具纸质版的《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居民凭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在迁入地派出所一地办理完户口迁入和迁出手续。
(二)适用对象。凡具有河南省户籍的居民,在省内跨省辖市(直管县)办理户口迁移且需要开具《户口准迁证》的,实行“一站式”迁移。
二、“一站式”迁移申请人
(一)申请迁移立户的,由迁移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主应由年满16周岁的成员担任。
(二)申请迁移入集体户的,由迁移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移人不满16周岁的由其原户内的监护人到场申请。
(三)申请投靠家庭户的,由投靠人和被投靠户的户主双方共同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被投靠人不是户内户主但与投靠人系直系亲属或夫妻关系的,可以由被投靠人代替户主到场申请。投靠人不满16周岁的由其原户内的监护人到场申请。被投靠户的户主或被投靠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将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交与投靠人,并出具《委托书》,委托投靠人代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户口迁移中不能仅保留原户中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迁户口。
三、“一站式”迁移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符合当地迁移落户条件的相关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经审核材料、信息真实无误的,迁入地派出所通过本地人口系统“省内一站式迁移”功能模块进行受理,按流程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如不是整户迁移但户口迁移人为户主或者包括户主的,需由原户主当场指定户口迁出后的新户主,迁入地派出所在系统中进行标记以通知迁出地派出所,并告知迁移人在迁移业务办结后,通知新户主尽快到迁出地派出所申请调整户内成员关系,打印新的《居民户口簿》。
(三)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迁入后,填写《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并加盖电子签章,通过省公安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交互平台(以下简称交互平台),将准迁信息流转至迁出地派出所。《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四)迁出地派出所在本地人口系统中接收到“一站式”迁移申请后,对迁出人户口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迁出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出登记,在《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上加盖电子签章,通过交互平台将迁出信息流转至迁入地派出所。
(五)迁入地派出所接收到《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迁入手续,并打印纸质《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与其他落户材料一并入户籍档案保管。系统将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打印《居民户口簿》,同时在原《居民户口簿》上加盖户口迁出章(整户迁移的收缴原《居民户口簿》)。
(六)迁入地派出所在办理完落户手续后,应询问迁入人的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现与人口系统内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要根据其提交的相关材料,变更其婚姻状况、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联系电话等户口登记项目。
(七)迁入地派出所入户手续办结后,办理结果通过交互平台自动反馈至迁出地派出所,迁出地派出所打印纸质《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与相关材料一并入户籍档案保管。
(八)因网络或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办理“一站式”迁移的,可按现行方式迁移户口,即群众凭纸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相关手续。“一站式”迁移实施前已办理《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