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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均可申报见习单位(岗位)。优先认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为见习单位。

(一)见习单位(岗位)认定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见习人员需求和见习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辖区见习单位数量。见习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2. 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

3. 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水平,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鼓励见习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

4. 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见习协议中载明,但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 严格遵守国家、河南省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河南省和我市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二)见习单位(岗位)认定程序

见习单位认定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原则上每季度受理认定一批见习单位(岗位)。

1. 申请。有见习需求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

(1)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2)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1)。

(3)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4)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2. 受理初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 考察评估。对通过材料初审的申请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4. 公示认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将拟认定的见习单位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5. 发文公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布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初次认定的见习单位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的见习单位一年只能申请一次见习岗位。见习单位有效期满需复查认定,复查按照见习单位审核认定程序进行。

洛阳市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见习基地评选认定,并择优推荐认定省级、国家级示范见习基地,评选认定条件、程序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