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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习人员招募条件

1. 已在洛阳市进行实名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 已在洛阳市进行失业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3. 符合国家和河南省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见习人员招募

1. 信息发布。见习单位(岗位)认定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通过部门官网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布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习单位也可自主向社会公布招募信息,受理见习人员报名。

2. 人员招募。人员招募采用符合条件人员主动报名与见习单位自主招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视情组织就业见习专场招聘会,搭建见习桥梁。

3. 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人员要如实填写《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3);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要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全面履行各自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4. 人员备案。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后,见习单位应及时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上传拟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等材料,进行人员备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三)见习人员管理

1. 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人员管理,并完成以下见习任务:

(1)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2)与达成见习意向的见习人员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履行协议内容,并将见习人员相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3)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管理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担任见习带教老师,指导见习人员完成见习任务。

(4)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健康检查。

(5)使用社保卡或银行卡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 见习单位应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1)连续缺勤3天以上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2)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无效的。

(3)因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4)已落实工作单位实现就业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

3.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或举报:

(1)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

(2)未按照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

(3)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的。

(4)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3.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单位开展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