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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人员完成见习后,见习单位可按照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

(一)见习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满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

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是指见习单位与见习期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占同期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其中见习期间提前留用的视同见习期满。

(二)见习补贴申请

见习单位完成见习工作后,可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按季度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上传以下材料:

1.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5)。

2. 《就业见习协议书》。

3.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

4. 见习单位通过银行按月发放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

留用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还需上传见习单位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留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由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三)见习补贴受理、初审

受理补贴申请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四)见习补贴审核、公示与拨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拟享受补贴的见习单位和人员名单、见习时间、补贴标准与金额等信息在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