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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因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被裁定破产、跨省转出,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用人单位原则上采用线下申报办理。对于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且不存在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据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实行简易注销,无需企业另行申报。用人单位被撤销、破产的,且用人单位有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和退休工伤人员项目待遇费用及1-4级工伤人员的,系统自动触发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

四、所需资料

(一)非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所需资料:

1.《河南省社会保险单位注销申报表》;

2.单位注销的法律文书。

(二)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所需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

2.编制部门出具相关批准撤销文件。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