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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参保单位因故并入其他参保单位时,应自并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并登记。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57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43条。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内部事项,参保单位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合并后单位出具有关合并的情况说明;

(二)有关合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受理后,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