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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重核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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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08
来源:区社保中心
一、受理条件
已办理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对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失业〔2014〕6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退伍登记表或招工表等参加工作证明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与原件一致章)。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审核的程序办理,办结后,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重新生成《失业保险金核定表》。
六、办理要点
(一)对于已享受2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仍需按规定流程进行待遇重核。
(二)对于已领完失业保险待遇的,重核后进行恢复新增待遇。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