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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含港、澳、台)丧失中国国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后不愿意继续缴费且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一次性待遇核定。重复参保缴费、领取待遇的,保留的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余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

二、政策依据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若干意见》(豫人社基金﹝2013﹞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在全省社保经办系统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19〕18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85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报时根据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原因,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需提供材料: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申请人主动提供火化证、遗体捐献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能确认参保人员死亡时间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无需填写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3.申报人身份证。

4.银行卡(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

(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提供以下资料: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折)。

(三)参保人员因出国定居,需提供以下资料: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银行卡。

(四)参保人员重复参保缴费,终止非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重复参保缴费的证明;

3.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银行卡。

(五)参保人员因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终止并清退本地社会保险关系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银行卡。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一)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核定,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办结后生成《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计算单》。

(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业务,“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办结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三)在职人员因出国定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办理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办结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四)对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本地社会保险关系“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办结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六、办理要点

(一)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二)在职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且有欠费的,应当允许受益人选择是否补缴欠费。选择补缴的,先进入补缴流程,补缴办结后按照补缴后的缴费年限计算抚恤金。在职参保人员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应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不得领取养老保险抚恤金及丧葬费。

(三)参保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得发给指数化平均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五)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豫人社基金﹝2013﹞6号办理。重复领取待遇人员申请终止本地社会保险关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数额为正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出具职工参保关系清理情况说明书;数额为负的,属于个人账户退还金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责令本人如数退还,退还后出具职工参保关系清理情况说明书。

(六)经办机构应根据共享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对发现虚假承诺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依相关规定追回,并将申请人列入社保领域失信人员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