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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以及军队文职人员因死亡、丧失中国国籍、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本人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放弃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需要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13年第20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6〕18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时,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职人员死亡的,需提供: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申请人主动提供火化证、遗体捐献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能确认参保人员死亡时间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无需填写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3.申报人身份证。

(二)在职人员丧失中国国籍的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手续。

(三)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本人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放弃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的退休(职)手续。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程序办理。业务办结后,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六、办理要点

(一)参保登记部门终止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后,涉及个人账户结算及待遇支付的,根据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原因、人员状态等推送至相应待遇部门进行后续待遇结算。

(二)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三)省内参保人员在同一单位不同统筹地区参加不同险种,因出国、死亡原因在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时,应将本统筹地区参保的所有险种进行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由系统生成“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人员明细”并即时推送至对应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应社保经办机构收悉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记账方式的,在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前,应先按照豫社保〔2019〕15号文件或豫社保〔2020〕26号文件规定予以记实,之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时已做记实的除外。在职人员死亡的统一记实至死亡当月;在职人员丧失中国国籍的统一记实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且本人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统一记实至按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当月。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