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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临时账户人员参保登记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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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7-13
来源:洛龙社保中心
一 、受理条件
(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到非户籍地)参保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由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二)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流动就业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其非户籍所在的省辖市就业时,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退役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 发〔2009〕1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 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委托书)。
五、风险等级:低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一)办理流程
1、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添加“临时账户”标识。申请人在原参保地参保缴费信息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部转移(信息)系统查询获取,生成《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简称《通知书》),通过部转移(信息)系统发送至原参保地;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导入本地业务管理系统,核对《通知书》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建立“异地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标识,记录其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简称“临时建账地”,下同)、《通知书》签发时间等相关信息。
(二)办理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一)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二)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迁入户籍的,应当将其临时账户调整为一般账户;
(三)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八、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