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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因工死亡)的;

(二)工伤职工已办理工伤认定信息登记,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豫人社工伤〔2016〕8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工伤登记

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供。对于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应由申报人主动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办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对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或者在取得劳动能力鉴定 意见后未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申报的,应通过线下审核后,再由申报人通过信息系统申请登记,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办理。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