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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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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0-13
来源:洛龙社保中心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职业年金转移至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
一、受理条件
退役军人安置单位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及时申报办理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军后财〔2019〕659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三)《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
上述材料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
(四)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安置介绍信》。
五、办理流程
1. 军人退役安置到企业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1)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申请(或通过部异地转移系统查询、下载本地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数据)后,应及时核对有关信息,核实到账补助资金无误后,完成台账记录、关系转入、个人账户分账记录等手续;
(2)办结转入手续并反馈至部异地转移系统。
2. 军人退役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及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职业年金补助资金,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并确认退役军人安置单位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后,为退役军人合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六、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