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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已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且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需跨省转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0〕111 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2 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具体待遇领取地确定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豫人社文〔2022〕135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

(二)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本人委托书;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一)办理流程

1、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出申请后,审核无误的,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2、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

3、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具体办理参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4、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参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理转入手续。

(二)办理层级

转入地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转出地采取“经办”一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一)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由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其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二)其他事项参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经办要点办理。

八、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