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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范围

1.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市救助管理站等,下同)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除上述情况外,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下列情形不予实施临时救助:(1)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4)居住证登记信息与实际调查信息不一致的;(5)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1. 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我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

     2. 医疗救助标准

1)对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且无公职的老党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经新农合报销后需自付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住院类别和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二次报销。如剩余医疗费用较多、家庭经济困难且所患疾病为28种重大疾病之一的,可给予大病救助。符合特殊门诊救助的,按特殊门诊规定给予救助。

2)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规定执行。

3)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对紧急救治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可按照省、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对按照上述标准救助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然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标准。

     3. 临时住房救助标准。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县级政府可参照省、市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规定,制定相应救助标准,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

 三、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救助:

1.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凡发放现金的,要按规定完善财务手续,并书面报请发放部门主管领导同意。

2.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救助程序

1. 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级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级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级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级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级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级政府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种类,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救助管理机构受理救助申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主动发现受理。乡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级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2. 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级政府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于调查结束1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级政府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级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的救助事项,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级政府审批,审批结束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由乡级政府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威胁、侮辱、打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级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要按照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和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特殊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五、咨询电话

洛阳市民政局:0379-63910713

偃师市民政局:0379-67721806

孟津县民政局:0379-67920181

新安县民政局:0379-67288963

宜阳县民政局:0379-68820568

                   68882705

洛宁县民政局:0379-66239321

伊川县民政局:0379-69360096

                   69360317

  县民政局:0379-65202608

栾川县民政局: 0379-66822462

涧西区民政局:0379-64823070

西工区民政局:0379-63892741

老城区民政局:0379-62518619

瀍河区民政局:0379-63988311

洛龙区民政局:0379-65285601

吉利区民政局:0379-66919932

高新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0379-64321836

龙门园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管理局: 0379-65982653

伊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379-69660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