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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统建)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总体目标中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统一现场质量检查标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中统一建设的两层及以下房屋的质量检查验收应执行本办法。我省非统建的危房改造的质量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组织当地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经检查满足要求后,进行现场记录并与危房改造农户、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存在问题的应提出措施进行整改。现场检查记录要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检查记录的照片要上传到信息系统。

第四条  统建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设计图纸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保证图纸齐全。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所使用材料、产品应有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第六条  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施工安全措施,安全设备和工艺应符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检查方法

第七条  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有目测法、实测法等。目测法是凭借感官进行检查,其手段可分为“看、摸、敲、照”四种:

1 看:是根据质量标准进行外观目测,如清水墙面是否洁净,工人操作是否正常,施工顺序是否合理,内墙抹灰的大面及口角是否平直,混凝土外观是否符合要求等。

2 摸:是透过触摸手感进行检查、鉴别,主要用于装饰工程的某些检查项目,如地面有无起砂等。   

3 敲:是应用敲击工具进行音感检查,通过声音的虚实确定有无空鼓,根据声音的清脆和沉闷,判断属于面层空鼓或底层空鼓。

4 照:是通过人工光源或反射光照射,检查难以看到或光线较暗的部位。如门框顶和底面的油漆质量等。

第八条  实测法是通过实测数据与施工规范、质量标准的要求及允许偏差进行对照,来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其手段可分为“靠、吊、量、套”四种: 

1 靠:是用直尺、塞尺检查墙面、地面、屋面的平整度。 

2 吊:是用托线板以线锤吊线检查垂直度。    

3 量:是用测量工具和计量仪表等检查断面尺寸、轴线、标高、湿度、温度等的偏差。

4 套:是以方尺套方,辅以塞尺检查。如:对阴阳角的方正、预制构件的方正、门窗口及构件的对角线检查等。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九条  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可分为房屋结构尺寸、地基基础工程、砖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他配套工程以及隐蔽工程检查等。本章节中某些检查内容无具体检查方法的可采用目测、观察及尺量法。

房屋结构尺寸

第十条  房屋平面布置应满足设计要求,具体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开间、门窗洞口、楼梯等;

2 房屋的圈梁、构造柱等抗震构造措施。

第十一条  开间尺寸和层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房间内墙面之间净距的允许偏差宜为25mm。房间对角线净距的允许偏差宜为30mm。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检查。净距测量时,测点位置距墙端200 mm;对角线测量时,量测房间4个角部测点对角之间的水平距离。 

2 室内净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宜为25mm。相邻净高允许偏差宜为20mm。

检查方法:用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检查,角部测点距墙边200mm。 

地基基础工程

第十二条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基坑

基槽

场地平整

地面基础层

人工

机械

1

标高

-50

±30

±50

-50

水准仪

2

长、宽(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

经纬仪、钢尺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4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5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

第十三条  基槽开挖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第十四条  填方施工时,回填土应分层夯实,且满足密实度要求。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可参照表2。

2 填土施工时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5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第十五条  填方结束后,应检查标高和表面平整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基坑

基槽

场地平整

地面基础层

人工

机械

1

标高

-50

±30

±50

-50

水准仪

2

回填土料

设计要求

直观鉴别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30

20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砖砌体工程

第十六条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有冻胀环境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第十七条  墙体应有防水防潮处理措施。外墙勒脚做防水处理高度不低于0.6m。墙体表面应平整,当采用灰浆抹面时,抹面层干净整洁,没有明显龟裂、空鼓、剥落现象。当外墙采用清水砖墙时,应进行勾缝处理。

第十八条  240mm 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第十九条  砖砌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mm。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的起拱。

第二十条  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检查方法:水平灰缝厚度用尺量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竖向灰缝宽度用尺量2m砌体长度折算。

第二十一条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检查方法:观察法。

第二十二条  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90%。

检查方法:用白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

第二十三条  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第二十四条  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应符合表4的规定。

4  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抽检数量

1

轴线位移

10

用经纬仪和尺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承重墙、柱全数检查

2

基础、墙、柱顶面

标高

±15

用水准仪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5

3

墙面垂直度

每层

5

2m托线板检查

不应少于5

全高

10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或用其他测量仪检查

外墙全部阳角

4

表面平整度

清水墙、柱

5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不应少于5

混水墙、柱

8

5

水平灰缝平直度

清水墙

7

5m线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5

混水墙

10

6

门窗洞口高、宽

(后塞口)

±10

用尺检查

不应少于5

7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20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不应少于5

8

清水墙游丁走缝

20

以每层第一皮砖为准,用吊线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5

混凝土工程

第二十五条  混凝土工程中模板及其支架安装及拆除的顺序、安全措施应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支架竖杆或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层应坚实、平整,其承载力或密实度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 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冻胀性土,应有预防冻融措施。

3 支架竖杆下应有底座或垫板。

第二十六条  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拌合物不应离析。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以及养护方法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  现浇结构表面平整,且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外观质量缺陷应根据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严重程度按表5确定。

5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名称

现象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露筋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蜂窝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孔洞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夹渣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

疏松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裂缝

裂缝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连接部位缺陷

构件连接处有影响缺陷或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外形缺陷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等

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外表缺陷

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

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外表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第二十九条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尺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6 现浇结构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轴线

位置

整体基础

15

经纬仪及尺量

独立基础

10

经纬仪及尺量

柱、梁

8

尺量

垂直度

层高≤6m

10

吊线、尺量

全高(H

H/30000+20

经纬仪及尺量

标高

层高

±10

拉线、尺量

全高

±30

拉线、尺量

截面

尺寸

基础

+15-10

尺量

柱、梁、板

+10-5

尺量

楼梯相邻踏步高差

6

尺量

表面平整度

8

2m靠尺和塞尺量测

预埋件中心位置

预埋板

10

尺量

预埋螺栓

5

尺量

预埋管

5

尺量

其他

10

尺量

预留洞、孔中心线位置

15

尺量

门窗工程

第三十条  门窗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使用需要合理设置门窗,玻璃、窗扇、门板等构件应完备,安装到位,门窗框、扇无变形,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当使用推拉门窗扇时,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2 门窗洞口顶部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过梁。

3门窗框与洞口边缘连接紧密、抹灰平整,窗台表面处理平整。

4 当窗玻璃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第三十一条  统建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使用木门窗时,其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7 木门窗的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和检查方法

序号

检查内容

质量要求

检查方法

1

木门窗品牌、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尺量检查

2

木门窗安装牢固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手扳检查

3

木门窗扇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4

门窗配件安装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准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

压缝条等细部

木门窗的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观察、手扳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统建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使用金属门窗时,其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8的规定。

8 金属门窗的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和检查方法

序号

检查内容

质量要求

检查方法

1

门窗质量

金属门窗的品种、种类、规格、尺寸、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尺量检查

2

框和副框安装预埋件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手扳检查

3

门窗扇安装

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4

配件质量及安装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5

表面质量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涂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观察

6

框与墙体间缝隙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

7

扇密封胶条、毛毡密封条

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观察

第三十三条  统建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使用塑料门窗时,其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9的规定。

9 塑料门窗的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和检查方法

序号

检查内容

质量要求

检查方法

1

门窗质量

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尺量检查

2

框和扇安装

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和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手扳检查

3

拼樘料与框连接

塑料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必须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4

门窗扇安装

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

配件质量与安装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6

框与墙体间缝隙

塑料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观察

7

表面质量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观察

8

排水孔

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

屋面工程

第三十四条  屋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屋面结构安全可靠,屋面整体达到正常使用及遭遇地震、暴雪、大风、暴雨时的安全性要求,无漏雨、渗水现象。

2 采用坡屋面时,瓦片铺设整齐、匀称,粘贴牢固,搭接严密,檐口平直。当屋顶存在掉落灰土、烟尘等隐患时,应采取隔层措施,隔层结构安全、构件完备和平整洁净。

3 采用平屋面时,屋面找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找坡面层平整,无积水、明显裂缝等现象。

4 卷材铺贴方向应正确,搭接缝应粘结或焊接牢固,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扭曲、皱折和翘边等缺陷;涂膜防水层粘结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涂刷应均匀,不得有流淌、起泡和露胎体等缺陷;嵌填的密封材料应与接缝两侧粘结牢固,表面应平滑,缝边应顺直,不得有气泡、开裂和剥离等缺陷。

5 木质望板、擦条、顺水条、挂瓦条等构件,均应做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金属顺水条、挂瓦条以及金属板、固定件,均应做防锈处理。

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十五条  室内地面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室内地面应硬化,硬化层密实、平整。

2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钢尺检查。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计防水隔离层,且立管、套管和地漏处不应渗漏水,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正确、无积水。

检查方法:目测观察、泼水试验或坡度尺。 

4 室内地面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检查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角部测点距墙边200 mm。 

注: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5 地面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查方法:目测观察。

6 水泥砂浆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踢脚线上口应平直,允许偏差为4mm。 

检查方法:目测观察和拉5m线用钢尺检查。 

7 地面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控制在4mm以内。

检查方法: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角部测点离墙边200mm。 

第三十六条  墙面抹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墙面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墙面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查方法:目测观察和小锤轻击检查。 

2 墙面不得有渗漏。

检验方法:雨后观察检查。

3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高级抹灰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合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查方法:目测观察和手摸检查。

4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应密实,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查方法:目测观察。

5 抹灰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10 抹灰的允许偏差

墙面平整度

mm

立面垂直度

mm

阴阳角方正

mm

分格条(缝)直线度(mm

5

5

5

5

检查方法:表面平整度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立面垂直度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阴阳角方正用直角检测尺检查;直线度拉5m线用钢尺检查。

第三十七条  饰面砖粘贴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面砖层所用板块产品应满足设计要求。

2 饰面板(砖)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明显色差,无裂痕和缺损。

3 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粘结)应牢固,无空鼓(单块砖边角允许有局部空鼓,但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空鼓砖不应超过总数的5%),满粘法施工时应无裂缝、空鼓。

检查方法:目测观察、手扳检查和小锤轻击检查。

4 接缝应平直、光滑,嵌缝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规定。

11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外墙面砖

内墙面砖

1

立面垂直度

3

2

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4

3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3

2

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接缝高低差

1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接缝宽度

1

1

用钢直尺检查

其他配套工程

第三十八条  楼梯与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楼梯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检查方法:目测、钢尺检查和手扳检查。

3 外窗窗台距楼面的净高低于900m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平台和围护结构时可不受此限制。

检查方法:目测观察和钢尺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室外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

第四十条  建筑配电与照明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安装完成后应对其进行调试。

检查方法:游标卡尺测量。

第四十一条  建筑配电尚应检查防雷接地情况(根据需要)、保险装置、配电箱装置等,确保线路安全。

检查方法:目测。

隐蔽工程

第四十二条  隐蔽工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钢筋工程和屋面防水工程等。验收单所列内容应与已完的隐蔽工程实物一致。施工单位事先通知村、镇主管负责人以及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约定时间进行验收,结果可按《隐蔽工程验收单》(附录A)进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一式四份,并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镇、村以及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四十三条  地基基础的隐蔽工程检查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坑、基槽的土质、位置、平面尺寸和基底标高;

2基础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等。

第四十四条  钢筋工程的隐蔽工程检查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和位置;

2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质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3 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间距、位置,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4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和位置。

第四十五条  屋面工程的隐蔽工程检查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卷材、涂膜防水层的基层;

2 接缝的密封处理;

3 瓦材与基层的固定措施;

4 檐沟、天沟、泛水、水落口和变形缝等细部做法;

5 在屋面易开裂和渗水部位的附加层;

6 保护层与卷材、涂膜防水层之间的隔离层;

7 金属板材与基层的固定和板缝间的密封处理;

8 屋面坡度较大时,防止卷材和保温层下滑的措施。

 

附录A  隐蔽工程验收单

工程名称


编号


隐检项目


隐检日期


隐检部位


隐检依据:施工图号           ,设计变更(编号          )及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等。

主要材料名称及规格/型号:                                

隐检内容:

 

 

检查结论:

 

同意隐蔽    □不同意隐蔽,修改后复查  

复查结论:

 

复查人:                复查日期: 

签字栏

施工单位


专业技术负责人

专业工长



监理或建设单位


专业工程师



附录B  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表


河南省        (市)                镇(乡)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验收日期         验收人           电话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填表说明

是否满足设计及其他要求

1

结构布置


1、根据《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统建)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办法》逐项验收填写。

2、拟验收房屋两层及以上时必须验收第14项;一层房屋如设置第14项时必须验收,否则不必验收。

3、验收合格项在相应方格中填“√”,不合格填“×”,不必验收填

4、所有须验收项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并在验收结论的相应方格中填“√”

5、要求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有涂改痕迹。

2

结构尺寸

内墙面净距


3

净高


4

地基


5

基础


6

墙体


7

梁、柱、楼板

缺陷


8

尺寸偏差


9

门窗


10

屋面


11

室内地面


12

墙面抹灰


13

饰面砖


14

楼梯栏杆


15

室外排水


16

配电


17

隐蔽工程记录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验收结论:合格□     不合格□  

 

验收人签字                              验收单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