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 > 食品药品监管

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儿童化妆品的监管,规范儿童护肤品市场经营秩序,洛龙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要求,对儿童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在平台内是否进行实名登记、是否经营违法儿童化妆品等内容。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儿童化妆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有无经营“三无”化妆品行为,进货是否落实《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是否索取和完善产品供应商及产品资料,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过期或自制,是否存在无批准文号(备案号)而宣称功效的化妆品等。检查中抽查防蚊止痒多效喷雾、防晒乳液、婴儿玉米爽身粉等产品,发现存在索证索票不齐全问题,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儿童化妆品是指供年龄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其中婴幼儿化妆品专指供年龄在3岁以下(含3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消费者在为儿童选购化妆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购儿童化妆品时,应注意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中是否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性用语,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是否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二、儿童产品配方不宜使用诸如美白、祛斑、去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健美、美乳等功效成分。

三、目前我国批准的儿童特殊(用途)化妆品仅限于防晒类化妆品。对于6月龄以下婴儿不建议使用防晒产品;对于6月龄以上至2岁的婴幼儿,建议以衣物遮盖防晒为主,也可使用SPF10/PA+以内的物理性防晒产品(以霜剂产品为宜)。

四、三岁以下儿童请勿使用含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水杨酸及其盐类(香波除外),碳酸、硼酸盐和四硼酸盐,或沉积在二氧化钛上的氯化银等成分的化妆品;使用产品配方中含有滑石(水合硅酸镁)成分的化妆品,应注意粉末远离口、鼻。儿童不易常用含有氯化锶的化妆品。

五、选购国产儿童化妆品时,注意检查包装上有无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号,有无标明产品成分、执行标准、质量合格标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等。

六、选购进口儿童化妆品时,应注意检查有无中文标签标明产品的配方、使用方法、保存条件、使用期限等,有无标注进口商名称、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等。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化妆品参照进口化妆品管理。

七、注意查看产品的注册、备案编号是否符合化妆品的编号规则,消字号、械字号等产品不属于化妆品。选购化妆品时,可下载化妆品监管APP,查询产品和生产企业等基本信息,也可拨打化妆品外包装上标示的防伪电话查询。

八、购买化妆品时,应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电脑小票,票据上注明购买化妆品的名称、生产厂家和生产批号,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九、如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疑似发生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时,可向12315举报热线投诉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