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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取用水监管,节水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为加快推进节水管理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机制上长效防范违法违规取用水问题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节水管理工作实际,拟制节水重点工作指南如下:

一、用水定额管理

(一)政策依据

用水定额是衡量节水水平的重要标尺,也是考评节水成效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立的一项水资源管理基本制度,是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的重要抓手之一,也是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和长期性工作。《水法》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规定“对因节水设施或者措施不到位,超过行业用水定额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类分步限期实施节水改造”。

我省于2004年颁布《河南省用水定额》,并分别于2009年、2014年、2020年按规定进行了3次修订,目前执行的是《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DB41/T 958-2020)《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T 385-2020)(以下均简称《河南省用水定额》)。

(二)应用范围

在我省开展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管理、节水载体建设、节水评估、节水考核等工作中,均要严格应用用水定额。

(三)定额使用注意事项

1、应用定额时,要注意阅读《河南省用水定额》的使用说明,了解我省用水定额为综合取水定额,理清用水定额的先进值、通用值的使用范围,做到正确应用定额。

2、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审查中,要重点查看节水评价章节编制及用水定额应用情况,新、改、扩建项目要使用用水定额的先进值。

3、定额通用值适用于现有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节水评估、节水考核等工作中。

4、对《河南省用水定额》没有覆盖到的新产品和行业,要按照国标、行标、团标、参考相邻省份《用水定额》的先后顺序采用。国标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国家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包含水利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用水定额标准);行标是国家部委按照行业管理需要颁布的用水定额;团标是各类行业协会组织编制印发的节水标准。对于新兴行业找不到参考定额的,可以依据企业用水定额或者企业前几年用水量、产量数据核定企业单位产品的用水效率。

(四)定额使用问题反馈机制

用水定额是动态变化指标,随着技术进步、生产工艺升级、节水管理要求等因素变化,原有定额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或是原先制定的定额不尽完善,需要及时修订,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编制与实施是用水定额管理工作中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环节,为跟踪掌握我省用水定额实施效果,进而提升定额修订质量,请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同志及时了解用水户和定额使用者等有关各方的反馈意见,注意收集用水定额使用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并及时将相关问题资料反馈给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省节水办邮箱:hnjieshui@163.com),省节水办将定期组织开展定额评估工作,并根据反馈意见和评估结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水资源管理等新进展、新要求,适时组织修订《河南省用水定额》。

二、节水评价

(一)政策依据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评价的内容。

节水评价应当分析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以及建议。

《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在与取水有关的水利规划和水利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中,严格落实节水评价制度,从严叫停节水评价不通过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二)工作内容

1.评价范围

一是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包括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引水调水规划、水库建设规划、灌区建设规划等。二是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三是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包括城镇新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高耗水行业的专项规划、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等。四是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以及水库、渠道等取水,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从城市公共管网等取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参照开展节水评价。

2.评价环节

一是水利规划应在规划制定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规划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二是水利工程项目应在工程规划、项目立项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项目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三是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应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四是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在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将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

3.评价内容

节水评价要分析规划和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供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

(1)水利规划或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目标指标的合理性与先进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等,评价规划取用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2)水利工程项目,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等,评价水利工程项目供水的必要性与取用水规模的合理性。

(3)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重点分析用水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节水工艺技术、循环用水水平、用水指标的先进性等,评价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

4.实施管理

(1)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取水许可的现有管理程序和分工,负责各自权限内的节水评价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单位(专家)在对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按照全国节水办要求,参照周边省份对节水评价章节审查的通用做法,审查单位在组织项目审查时,要邀请同级节水机构(或专家)参与项目技术审查。

(3)结果应用。水利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审批;水利工程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4)规范节水评价登记台账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节水评价登记台账(见附件),建档保存备查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节水评价审查意见等节水评价信息,做到台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每年1月10日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年度节水评价登记台账逐级报至省水利厅。

三、计划用水管理

(一)区域计划用水管理

1.政策依据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

2.工作要求

(1)逐级分解下达区域用水计划

计划内容:用水总量指标、非常规水利用量指标、万元GDP用水量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

时间要求:省级,每年1月底前,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各省辖市下达年度区域用水计划。市级,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区域用水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属县(市、区)下达年度区域用水计划。县级,根据省辖市下达的年度区域用水计划,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分解原则:“四水四定”理念,统筹外来水、本地地表水、可用地下水、非常规水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布局等,科学合理分解。

(2)严格落实区域用水计划

各市分解下达的区域用水计划量合计数应不超过省下达各市的用水计划量,用水效率指标应严于省下达各市的用水效率指标。

3.常见问题

(1)部分地市区域用水计划下达内容不完整。

(2)部分地市区域用水计划分解指标不合理。

(3)部分地市下达辖区内计划用水管理单位用水计划合计数超过了区域用水计划量。

(二)单位计划用水管理

1.政策依据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七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 (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前款规定的具体用水规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用水规模的通知》,我省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省级用水规模为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能力,确定本行政区域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规模,可适度下调但不得高于省级用水规模。

2.工作程序和内容    

(1)用水申请

Ⅰ.市、县水行政主管(节水管理)部门向计划用水单位发出申报下年度用水申请的通知

时间要求:当年10月30日前。

通知内容:管理机关应当将用水计划建议表示范文本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逐步实行网上办理。

Ⅱ.计划用水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时间要求:当年11月30日前。

提供材料:用水计划建议表、用水情况说明表

申报程序: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单位,经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十日内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直接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Ⅲ.特殊情形处理

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当事由外,计划用水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管理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办理用水计划。逾期仍未办理的,按照用水单位所在行业先进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2)用水计划核定

时间要求:受理计划用水单位用水申请后,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日内核定下达所管辖范围内计划用水单位的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核定原则:

Ⅰ.申报、审核、下达用水计划要严格使用河南省《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T 385—2020)《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DB41/T 958—2020)(以下简称“河南省用水定额”),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使用用水定额先进值;河南省用水定额未覆盖的产品和行业,按照水利部发布的取水定额国标、行标、相邻省份用水定额的先后顺序参考采用;具体操作按照现行《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九条进行核定。尚未制定用水定额的,用水计划按照现行《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核定。《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后,按照新修订办法执行。

Ⅱ.对纳入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计划用水必须依据取水许可行政决定书规定的水源类型、用水用途,严格按照用水定额管理规定进行核定。其中,纳入取许可的水利发电项目、矿井疏干排水、公共供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业灌溉机井群、地温空调取水量等,可暂按取水许可量下达用水计划;农业灌区按实灌面积进行核定。

(3)用水计划下达

对纳入取水许可的计划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下达给计划用水单位;对使用公共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联合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或将下达的用水计划抄送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供水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供水。

(4)用水计划调整

Ⅰ.用水计划增加

增加条件: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生产经营发展需要;(b)有相应的节水措施;(c)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提供材料:用水计划增加建议及增加原因说明,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增加用水计划由原批准用水计划单位按原申报、审核、下达程序进行。

Ⅱ.用水计划核减

核减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减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a)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b)因停产、减产、转产或者生产工艺变化导致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等确需核减用水量的。

核减情形2: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a)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b)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c)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审批程序:核减用水计划由原批准用水计划单位按原审核、下达程序进行。

3.工作要求

(1)推进计划用水管理应管尽管。严格落实《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对照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用水直报系统等情况,全面排查本地区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要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全面排查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要健全动态更新的计划用水管理台账,及时新增、核减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实现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

(2)强化计划用水日常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单位日常监管,发现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单位,及时预警提醒,督促指导用水单位制定节约用水整改方案和措施。对用水量超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要督促、指导其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整改方案和措施。

对纳入取水许可的超计划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超计划水量抄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加征水资源税;对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供水主管部门要建立用水量数据共享机制,发现超计划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超计划信息推送至供水主管部门,由供水主管部门严格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3)按时报送计划用水管理信息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用水计划管理情况统计表和本年度用水计划核定下达情况统计表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

4.其他事项

正确理解引调水工程(包括灌区)调度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关系。以引黄灌区为例:(1)对象不同。调度用水计划是依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直接从黄河取水的取用水单位;节约用水计划是依据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2)审批机关不同。调度用水计划由流域机构(黄委)审批;节约用水计划由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日常监管部门不同。调度用水计划通常由流域机构指定的河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节约用水计划由审批取水许可的部门或由其指定、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监管。(4)统计周期不同。调度用水计划统计周期为调度年,通常为上年度7月份—当年度6月份;节约用水计划统计周期为自然年。

四、重点监控名录用水单位管理

(一)政策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办节约〔2019〕151号),要确保以下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1、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全部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2、具有专业管理机构的大型、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在计划用水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对其进行在线监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监控体系。

《河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中,第4条:强化节水监督管理。到2020年,建立省、市、县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二)名录管理

1.确定名录范围

省辖市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办节约〔2019〕151号)和《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监控之外的符合纳入重点监控条件的用水户全部纳入市级重点监控,确保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全部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具有专业管理机构的大型、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全部纳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本地区纳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范围。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计划用水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对其进行在线监控。

2.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各级重点监控名录应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形式下达到有关计划用水单位及其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3.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要按照明确的本地区纳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范围,建立健全动态更新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管理台账,及时调整本地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实现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应纳尽纳。

各地辖区内国家、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中单位发生迁址、兼并、破产以及生产规模和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向省水利厅反馈。各地辖区内市、县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中单位发生迁址、兼并、破产以及生产规模和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在下年度3月底前完成名录调整,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三)日常监管

1.实现在线监控

重点监控名录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监控体系。2023年优先保证国家级、省级重点监控名录用水单位在线监控全覆盖。市级、县级重点监控名录用水单位在线监控要加大工作力度,明确时间计划,尽快实现在线监控全覆盖。

对名录中属于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要按照省水利厅统一部署,于2023年底前完成所有规模以上用水单位在线监控;对于名录中属于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要与当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做好对接,现阶段可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旬从供水管理单位收集一次用水单位用水计量数据并录入水资源监控系统,从而实现动态监控。

2.按时上报用水信息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国家级、省级及本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基本情况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

五、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一)政策依据

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的具体举措,是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列入《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项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和《“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均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7年《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2021年水利部印发《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办法》。

(二)任务目标

到2025年,全省节水型县域达标率70%,其中黄河流域节水型县域达标率100%,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节水型县域达标率100%。

(三)工作程序和内容

1.认真开展达标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应落实主体责任,对照水利部《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办法》《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组织制定达标建设具体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完成各项达标建设任务,并组织开展自查。

2.县级申请

 经自查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要求的县(市、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达标建设工作报告(包括组织领导、资金投入、主要做法、建设成效等内容);指标完成情况、具体说明及必要佐证材料。

3.省级审核与上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达标建设审核,主要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依据《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审核指标完成情况;现场核查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县(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公示期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组织调查核实。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达标建设审核情况及必要佐证材料形成省级年度达标建设工作报告上报水利部。

4.水利部复核

 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河南省由淮河流域委员会负责)对备案县(区)的达标建设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包括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

 资料复核主要对备案资料合规性、审核程序规范性、指标赋分合理性和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验。

 现场复核主要对资料复核中发现需要现场核实的问题、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复核。现场复核县(区)比例一般不低于上报县(区)总数的20%。

5.水利部公告

水利部根据流域管理机构复核情况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告达标县域名单。

6.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达标县域每五年开展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经评估发现未持续巩固达标建设成果、已不满足《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的县(市、区),水利部取消其命名。被取消命名的县域,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加强日常监管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达标县域进行日常监管,督促达标县域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满足《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的县(市、区),应上报水利部取消其命名。被取消命名的县域,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六、节水载体创建

(一)政策依据

节水载体创建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河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和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同时节水载体建设情况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目前开展的节水载体创建活动有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三种,分别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水利部 国家事务管理局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3〕389号)、《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全节办〔2017〕1号)。2021年经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批准对我省开展的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示范活动予以保留合并为“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

(二)任务目标

创建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适用的原则,建成一批“节水意识强、节水制度完备、节水器具普及、节水标准先进”的节水先进载体。

到2025年,全省节水型高校建成率不低于60%,其中黄河流域节水型高校建成率100%;在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建成200家节水型企业,其中黄河流域在火电、钢铁、化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建成节水型企业,建成一批节水型园区。

(三)职责要求

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建设的指导、考核、复核工作。

各省辖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建设的指导、考核、复核工作。

各级节水管理机构或节水中心负责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建设的业务和技术指导。

各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本级命名的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中,可以选取有特色且有较强示范作用的推荐申报省级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推荐截止时间每年9月底前。

(三)工作程序和建设内容

1.工作程序

(1)申报、验收、命名

Ⅰ.用水单位自愿申报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

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建设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和现场验收工作。

在技术评估及现场验收中,申报单位要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由考核验收组听取汇报、查阅申报材料、进行数据复核和现场检查,最终确定得分,形成验收意见。

Ⅲ.对通过验收的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发命名文件,并报送省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Ⅳ.每年3月底前,各级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创建、公布的各类节水载体情况信息录入节水载体信息库中,节水载体名录库信息将作为考核各地节水工作的重要基础。

(2)动态管理

节水型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复核。复核工作原则上每五年一次,对复核达不到标准的,实行退出制度。

2.建设内容

具体要求分为管理评价要求和技术评价要求,详细建设标准参照河南省《关于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3〕20号)、《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10号)、《关于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7〕14号)组织实施。

七、节水监督检查

(一)政策依据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河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强化节水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监督管理。对重点地区、领域、行业、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实行用水报告制度,鼓励年用水总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企业或园区设立水务经理。建立倒逼机制,将用水户违规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2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水政〔2020〕7号)。

(二)监督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防“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实行行政许可集中审批、审管分离的,审批单位应将有关事项办理信息同步推送至取用水监管单位,监管单位应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与审批单位同步共享,切实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联动协调机制,防范出现监管真空。

(三)监督检查方法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法,定期不定期对节水管理单位和取用水户进行抽查检查。探索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和“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节约用水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平台,强化数据采集、关联集成和分析研判,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用水单位在计划用水管理、计量设施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建设使用、水平衡测试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记录,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

各地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每年开展一次以上取用水问题抽查。问题多发地区应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突发性问题、上级交办问题等,随时抽查。每次监督检查后,应研究制定“一市一单”或“一县一单”,明确发现问题、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跟踪督办。

(四)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

1.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检查事项1:本行政区是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全部下达用水计划。

检查事项2:是否存在应使用而未使用用水定额核定用水计划的情况。

检查事项3:是否对超计划(定额)用水单位予以处理。

检查事项4: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是否实现用水计划管理全覆盖。

检查事项5:规划和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展了节水评价,新、改、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是否使用用水定额先进值。

检查事项6:是否存在按规定应纳入而未纳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情况。

检查事项7:是否将各年度建成的各类节水载体相关信息填报至水利部节水载体信息库。

检查事项8:对缺水地区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源条件的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是否配置了非常规水源。

检查事项9:对缺水地区按用水计划应当使用非常规水源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要求的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核减了其下一年度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

检查事项10: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开展了节水宣传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等主题宣传活动。

2.计划用水单位 

检查事项1:是否按要求上报用水计划建议。

检查事项2:近2年是否存在超年度用水计划情况。

检查事项3:近2年度是否超定额用水情况。

检查事项4:存在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单位是否有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

检查事项5:用水单位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是否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检查事项6: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

检查事项7:是否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3.重点监控名录用水单位

除上述用水单位检查内容外增加检查事项:

检查事项1:是否按要求将水计量设施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监控系统。

检查事项2:是否按要求上报用水户用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