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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编码

11410311MB0542256T400011702000003

二、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然人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三、事项类型

市政建设类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五、受理机构

洛龙区城市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洛龙区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情形:

1.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

2. 公安交警市政部门同意(占道时间7天以上或占用人行道宽度大于2米);

3. 施工围墙或围挡临时占用,不会对市政公用设施造成损坏;

4. 消火栓、测量标志、雨污水检查(收水)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等公用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5. 未对其他单位造成影响;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1. 申请单位不具有合法的身份;

2. 材料不齐全;

3. 其他情况。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形:

无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类型

备注

1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1

纸质

占用车行道影响交通的需交警部门审批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纸质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纸质


4

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纸质

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

5

建筑施工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总图规划复印件

1

纸质

建筑施工围挡时需提供

6

围挡面积简图

1

纸质


7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

纸质


8

安全文明承诺书

1

纸质


9

相关部门文件

1

纸质


10

道路恢复责任书

1

纸质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洛龙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城管局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

http://was.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收件

申请人需提交办理该项业务的所有材料

(二)受理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登记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送达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领取结果地点

洛龙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城管局窗口(凭身份证领取)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洛龙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城管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79-80897136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洛龙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79-63322172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洛龙区广利街与政和路交叉口洛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洛龙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城管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379-80897136

(二)办理结果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洛龙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城管局窗口

2.电话查询

0379-80897136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