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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形成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20日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起草及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洛龙区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