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洛龙区政府门户网站;
(三)洛龙区政务信息公开系统;
(四)本机关设立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设置在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的信息查阅场所;
(六)政府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