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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洛龙区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洛龙区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原则是:有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

第二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目标是:

(一)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遵守“专人负责、官方平台发布”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落实专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洛龙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机构撤销或合并,职能划转或重组;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各有关单位需填写《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申请表》报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进行调整。

 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各单位政务公开目录清单的调整和运维情况纳入该单位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