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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为逐步改善我区高龄老人生活、健康条件,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进一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完善我区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改善我区高龄老人生活和健康条件,推进老年社会福利向前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的指示精神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145号)要求,在充分对我区老人情况摸底排查后起草了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175月,区民政局组织人员对提标和扩大发放范围工作进行详细调研,先后摸底排查各镇办现有符合条件的老人总数,对老人总数进行年龄分类,在详实的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上级文件精神,5月底撰写了《提标和扩大发放范围通知》的初稿,又征求了区财政局等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经洛龙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7620日下发。

三、主要内容

(一)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地化管理,经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携带有效证件,向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镇(办事处)审核。经所在镇(办事处)审核无误后,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审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委托他人进行申请,但需提交委托人相关证明。

(二)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凡户籍在洛龙区行政辖区内的持有农业户口的70—79周岁且建档立卡的贫困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津贴;凡户籍在洛龙区行政辖区内的持有农业户口的70—79周岁非贫困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津贴。

(三)提高高龄津贴标准。

户籍在洛龙区行政辖区内的80(含)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提标后的高龄津贴待遇。凡我区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原每人每月50元提标至100元;90—9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原每人每月100元提标至200元;100(含)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标至600元。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范流程。各镇(办事处)要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工作,认真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如实登记造册,建立相关台账,持续完善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相关信息。

(三)坚持动态管理。区民政局、各镇(办事处)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辖区高龄老年人户籍变动情况,加强沟通对接,确保高龄津贴不漏发、不超发。

(四)加强资金管理。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加强对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津贴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拖欠高龄老年人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五、解读机构

洛龙区民政局   

 解读人:叶胜波  联系方式:6515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