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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2.适用范围:辖区内有研发费用的企业。

3.减免标准: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政策执行(解释)部门:洛龙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5582285

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1.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2.适用范围:辖区内有研发费用的企业。

3.减免标准: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政策执行(解释)部门:洛龙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558228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适用范围:辖区内小型微利企业。

3.减免标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4.政策执行(解释)部门:洛龙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5582285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

残疾人、孤老、烈属税收减免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适用范围:辖区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申报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的企业。

3.减免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4.政策执行(解释)部门:洛龙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5582285

省级及以上奖金税收减免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适用范围:辖区内由国务院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3.减免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4.政策执行(解释)部门:洛龙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5582285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适用范围:辖区内个体工商户。

3.减免标准: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4.政策执行(解释)部门:洛龙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5582285

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适用范围: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3.减免标准: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4.政策执行(解释)部门:洛龙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5582285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方面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豫财税〔2020〕2号)

2.适用范围:辖区内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广告服务、娱乐服务。

3.减免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或按季纳税6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4.政策执行(解释)部门:洛龙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5582233

(四)增值税方面

1.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减免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4.政策执行(解释)部门:洛龙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5582219


最新政策情况,以职能部门解释为准。